二、承擔市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;負責編制市本級和全市年度公共預算、政府性基金預算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、社會保障預算草案等并組織執行;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和全市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;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、定額;負責審批市級部門年度預決算;負責全市政府預決算信息及"三公"經費公開工作;指導區縣、鄉鎮財政管理工作。
三、負責全市地方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,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、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稅收入。管理財政票據。
四、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和稅收調整政策;負責全市綜合治稅相關事項;負責地方稅政管理,按照規定權限,審核申報地方稅收減免事項。
五、組織制定全市國庫管理制度、國庫集中收付制度,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庫業務。負責財政存量資金管理,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。
六、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,監督管理政府采購活動;負責制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標準,管理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。
七、負責擬定市級公務支出相關管理辦法;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因公出國(境)經費、會議費等專項支出管理。組織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,監督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活動。
八、負責辦理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、中央和省政府性專項資金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,參與擬定全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,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。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工作,指導全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,監督管理市本級農村綜合改革資金支出。
九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社會保障資金(基金)的財務管理制度,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;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、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。
十、負責制定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,負責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入和支出管理;擬訂并執行企業財務管理法規和相關制度。
十一、貫徹執行中省關于政府內外債管理的制度和政策,制定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,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,負責存量債務清理工作;負責地方債券發行管理工作;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(贈)款。
十二、研究擬訂支持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;按規定管理財政政策性金融業務;統籌協調和指導落實全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(PPP)投資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工作。根據市政府授權,集中統一履行市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。
十三、負責全市會計管理有關工作;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;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規范、會計信息化;負責管理全市會計人員;指導和監督全市會計社會中介機構業務。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認定工作。
十四、擬訂財政監督制度辦法;監督財稅法規、政策的執行情況;承擔財政預算資金績效評價和會計監督檢查工作;組織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工作,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;負責財政內部風險控制工作。
十五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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